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城市綠化賠償補償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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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城市綠化賠償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無錫市城市綠化賠償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綠化賠償補償行為,保護城市綠化建設成果,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無錫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綠化賠償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綠化賠償補償堅持保護綠化為主、賠償補償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賠償補償工作。 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賠償補償工作。
財政、物價、城鄉規劃、建設、城管、住保房管、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賠償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實施下列行為,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繳納城市綠化賠償費:
(一)砍伐、移植或者折損、截干樹木的;
(二)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
(三)動用城市綠化設施的;
(四)依法需要繳納城市綠化賠償費的其他行為。
未經批準實施前款行為的,除按照本辦法繳納城市綠化賠償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綠化及其設施損壞的,應當繳納城市綠化賠償費。
第七條 已被評為“園林式居住區”、“園林式單位”、“綠化達標單位”,其超出綠化指標部分的綠化,以及個人庭院內的綠化,按照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需要繳納城市綠化賠償費的,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免繳城市綠化賠償費。
第八條 砍伐、移植、折損、截干樹木或者恢復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當事人應當制訂施工方案,委托有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并承擔相應的施工費用;施工方案和委托的施工單位應當報經原批準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施工結束后,原批準部門應當對施工質量進行驗收。
第九條 因條件限制確實無法達到規定綠化用地面積的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易地綠化措施,在項目周邊地區或者同等地塊補建所缺面積;建設單位確實無法采取易地綠化措施的,應當繳納城市綠化易地建設補償費,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化規劃組織易地建設。
需要繳納城市綠化易地建設補償費的建設項目,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按照城市綠地變更為經營性用途的標準繳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按照變更城市綠地補償費的標準繳納。
第十條 依法應當履行城市綠化恢復義務,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賠償費和補償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城市綠化賠償費和補償費主要用于城市綠化建設,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核撥。
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使用計劃,應當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核撥。
第十二條 城市綠化賠償費和補償費的征收,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
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賠償費和補償費征收工作和財務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賠償費和補償費的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進行評估、調整并及時公布。
第十四條 江陰市、宜興市的城市綠化賠償補償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4日市政府辦公室轉發的市財政局等部門制定的《無錫市城市綠化及其設施損壞賠償辦法》(錫政辦發〔2003〕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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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無錫市文旅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