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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風景名勝區工程項目風景名勝資源費征收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2-02-24 [ ] 瀏覽次數: [ 打印 ] [ 關閉 ] [ 收藏 ]

 

各市()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風景名勝區工程項目風景名勝資源費征收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無錫市風景名勝區工程項目風景名勝資源費征收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工程項目風景名勝資源費征收工作,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資源費征收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風景名勝資源費征收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風景名勝區范圍,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設立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省級風景名勝區和市、縣級風景名勝區所確定的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項目風景名勝資源費,是指在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應當繳納的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五條 市市政和園林局是本市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項目風景名勝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市()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程項目風景名勝資源費的征收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工程項目風景名勝資源費征收工作。

   第六條 在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從事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審核時,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工程項目風景名勝資源費:

   ()工程投資總額在100萬元以下的,按照3%比例征收;

   ()工程投資總額在100萬元及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按照2%比例征收;

   ()工程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1%比例征收。

   在已交納工程項目風景名勝資源費的原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進行的改建、擴建工程及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道路修建工程,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條 市、市()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征收標準,確保工程項目風景名勝資源費及時足額征收。

   第八條 工程項目風景名勝資源費納入本級財政專戶,實行??顚S?,主要用于景區生物多樣性保護、重要景觀、景點的保護與恢復、景點及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等。具體使用管理按照市政府專項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拒絕繳納,或者采取虛報、瞞報工程投資額等虛假手段逃避繳納工程項目風景名勝資源費的,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并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程項目風景名勝資源費征收、管理過程中擅自多征、減征、緩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工程項目風景名勝資源費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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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無錫市文旅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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