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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歷史文化街區消防安全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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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歷史文化街區消防安全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815

 

 

 

無錫市歷史文化街區消防安全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消除火災隱患,保護利用好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無錫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鎮村,以下統稱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市和市(縣)、區公安機關對本轄區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規劃、建設、住保房管、市政園林、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消防安全工作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員,建立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經費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二)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組織檢查、維護保養,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三)明確統一的機構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管理,確保消防道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

(四)與產權人、使用人或者承租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范圍和責任。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疏散、滅火演練。

(六)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消防安全意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七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的產權人、使用人或者承租人、居民及其他人員,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

    第八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相應消防技術措施:

    (一)街區內改變原使用功能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二)文保單位、市控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及傳統建筑的保護性修復(保養維護、保護修繕、復原重建、遷移重建,以下統稱修復)前,應當根據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的詳細規劃、文物保護修繕方案及本規定技術要求編制消防設計專篇,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市規劃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消防設計專篇組織論證。

    第九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存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二)燃放煙花爆竹;

    (三)建筑物內使用瓶裝煤氣、瓶裝液化石油氣等;

    (四)在營業或者開放期間動火施工。

    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事先辦理相關手續;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點蠟、焚香等應當選擇室外適當地點,配備滅火器材,并由專人看管。

    改變原建筑使用功能的公共服務場所,廚房間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獨立建造且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確有困難的,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不燃燒體實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2小時的不燃燒體吊頂形成防火隔間,廚房隔墻上門采用甲級防火門。

(二)采用集中供氣方式的,燃氣管道敷設穿套管,燃氣管道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并符合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相關規定;采用油類燃料的,油品閃點不小于60℃,盛裝燃料的器具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存放于無明火的獨立房間,存放量不超過3天用量。

(三)排油煙管道的設置,與可燃物之間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餐飲場所營業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其廚房間烹飪部位及排油煙罩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第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保護性修復時,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街道、巷道、河道,傳承和完善古建筑的火巷或者備弄形成防火隔離帶進行防火組團的劃分,合理規劃每個防火組團的建筑面積。

    相鄰防火組團建筑外立面之間可以利用防火墻進行防火分隔;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者門窗洞口設置自動噴水系統保護,每側外墻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面積之和不應當大于5%等技術措施。

    防火組團內充分利用古建筑的封火墻、山墻等進行防火單元劃分,防火單元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1200平方米。封火墻、山墻相鄰兩側為木制挑檐的,木制構件需噴涂防火涂料等提高其耐火性能。

    文保單位或者市控保護單位與相鄰建筑之間應當進行防火分隔。

    第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已修復的,與尚未規劃搬遷的磚木結構民宅相鄰處,應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外墻應當高于未搬遷磚木結構民宅的沿口,不開設門窗洞口。

第十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人員密度和火災危險性大的商業活動應布置在耐火等級較高、建筑面積較小、安全疏散較為便利的防火組團。

進行招商、舉辦活動的,應當符合文物保護政策、保護規劃的功能定位及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傳統建筑保護性修復的,其承重構件、樓梯宜采用不燃或者難燃燒體構件。

    歷史建筑保護性修復并改變原使用功能的,木柱、樓板、樓梯等可燃構件宜作防火保護層(如:表面涂刷或者噴涂防火涂料、樓梯底部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的耐火材料包覆等)以提高主要構件燃燒性能。

    建筑樓梯間形式和寬度可以尊重歷史原貌,二層窗口應當配置安全繩、軟梯、緩降器等安全逃生設備;設置一部疏散樓梯的,二層建筑面積不應當超過200平方米,且人數不應當超過30人。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的,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明確責任,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

    第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市政道路進入街區道路的轉彎半徑應當能保證消防車出入;主要道路的寬度不應當小于3.5,凈空高度不應當小于4;確有困難的,道路凈寬凈高不應當小于2,保證小型消防車或者消防電瓶車能夠進入。

    消防車不能到達的地段,應當留有供消防人員滅火、救援的通道,通道之間的距離宜小于80。

    第十七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建筑內部裝修材料燃燒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必須設有足夠的消防用水,保障火災情況下消防用水的需要。

    利用市政水源的,室外消防給水管布置成環狀,管徑應當大于150毫米;沿街、巷每隔50設一個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消火栓,確有困難的,可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車無法到達的,可以在墻壁上設置一個DN65的栓口或者采用2DN65栓口的地下消火栓,周邊配備水槍、水帶。

    現有的水系水源,應當妥善維護,沿河應當每隔80設置一處消防車、消防艇取水碼頭或者機動消防泵取水點。

    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應當設置室內消防水喉;建筑面積大于1200平方米的,應當設置室內消火栓。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改變原使用功能的,建筑應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有條件的,可以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建筑面積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以利用市政給水管網設置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火災自動報警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合理確定系統形式,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便于維護保養。

第二十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滅火器危險等級應為嚴重危險級,滅火器最小配置級別為3A,文保單位建筑單體中每個設置點設置35KG MF/ABC5干粉滅火器,非文保單位建筑單體中每個設置點設置25KG MF/ABC5干粉滅火器。

    第二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的供電及配電線路應當根據建筑的特點、規模及本地區供電條件合理確定供電方案。

    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應當控制用電數量,合理配線配電,確保用電安全。

    建筑內部應當設置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應當集中設置變配電所或者總低壓配電室,其位置應當靠近負荷較大的建筑,采用放射式配電。

    設置的變配電所或者總低壓配電室應當符合國家標準《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低壓配電設計規范》及江蘇省《35KV及以下客戶端變電所建設標準》的要求。設置防雷及接地裝置,并應當做總等電位聯結。

低壓配電線路應當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采用兩級保護方案。變配電所或者總低壓配電室出線回路應當設置第一級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在各單體建筑的配電箱進線處設置第二級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第二十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電氣配電設施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電氣安裝規范及標準。

配電線路應當設置短路、過載、剩余電流保護裝置,采用銅芯絕緣導線穿金屬管敷設,不得將電線直接敷設在可燃構件上。

金屬保護管與配電箱以及金屬盒必須與接地線做可靠的電氣連通,配電箱及開關前應當預留操作及安全檢修空間,配電線路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檢測,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整改,確保線路及電器安全。

第二十四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應當設立消防站或者執勤點,加強消防監管和滅火救援,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

消防站或者執勤點應當設固定的辦公地點,配備小型消防車、消防電瓶車、滅火器、機動消防泵、消防水槍、水帶、簡易破拆工具等裝備,合理規劃保護半徑,確保及時到達最遠點。

第二十五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3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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